服务承诺

  • 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一、定期为民航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反恐斗争形势和空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提高民航广大职工的反恐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警企联合共同抓空防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反恐科、空防科)

二、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应急处置演练,保证能够拉得出,处置得好。(责任单位:反恐科)

三、加强对候机楼、停机坪、跑道围界的巡逻防控、及时消除空防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机场公安分局)

四、协助航空公司、机场及时化解调处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强行登机、罢机、堵塞安检通道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治安秩序,确保航班正常。(责任单位:机场公安分局、治安科)

五、协助机场党委和部门及时调处化解因拆迁、征地引发的与驻地群众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责任单位:治安科、机场公安分局、法制科)

六、加大对机场公共区域的巡逻密度,加强对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捡拾人员及商贩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整治在候机楼、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拉客’非法营运及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场区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责任单位:交巡警支队、机场公安分局)

七、加强治安巡逻巡视,及时消除净空区域内放飞物体对航空器的威胁及犬畜对停机坪、跑道的危害,确保航空器起降安全。(责任单位:机场公安分局、治安科)

八、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治安、消防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地良好治安秩序。(责任单位:治安科、消防科)

九、定期召开航空货运代理运输公司会议,进行安全运输教育培训,帮助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治安科)

十、向货运企业派驻警员指导安全防范工作,监督货物收发各个环节,堵塞安全隐患漏洞,有效预防货物被盗、丢失以及危险品装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治安科、刑警支队)

十一、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避免在签订履行合同等经济事务中违法和受骗。(责任单位:法制科)

十二、设立公安行政办事大厅,对涉及消防、交通、治安等公安审批、审核的项目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服务,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办结。(责任单位:消防科、交巡警支队、治安科)

十三、在安检现场附近设公安服务窗口,在审查核实,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没带身份证的旅客快速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并受理旅客报警及求助事项。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024-89392109),对特殊需要提供人工服务电话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场公安分局)

十四、与省交通广播电台协作,及时提供播出进入机场道路情况信息以及特殊天气民航班机调整信息,有效减少旅客误机和耽误时间。(责任单位:交巡警支队)

十五、协调机场相关部门,将捡拾物品或无主物品信息与派出所建立信息共享,加强联动,方便为遗失物品的旅客服务。对在安检现场遗忘物,出租车上丢失物,接到报警求助后,做到三分钟出现场,快速查找。(责任单位:交巡警支队、机场公安分局)

十六、在候机厅、贵宾室等公共场所为旅客提供乘机法律安全常识手册;对旅客咨询行李托运、办理乘机手续等问题,民警要耐心解答,指引细致。(责任单位:机场公安分局)

十七、加强与各航空公司驻机场办的联系,完善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警企联席会议,互相沟通工作,征求他们对公安机关的建议。(责任单位:办公室、空防科)

十八、加强与企业保卫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协助企业及时化解因劳资纠纷、子女就业及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责任单位:治安科、空防科)

十九、经常深入民航企业车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民航企业驾驶人员提供点对点,面对面安全驾驶服务;对驻场单位内保部门保卫干部、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保工作业务培训。(责任单位:交巡警支队、空防科)

二十、在场区重点部位选择10处“治安联系点”,并挂牌公示,确定责任民警、联系电话(024-89398622、13019378553),方便群众求助,掌握企业需求。(责任单位:治安科)

二十一、聘请“警企联络员”、“执法监督员”、“情报信息员”,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围绕警情、社情及不稳定因素开展情报信息收集和评价公安工作。(责任单位:督察室、空防科)

二十二、主动与机场周边党委政府建立工作关系,建立走访机制,互通信息,掌握周边社情、民情及治安状况,大力宣传机场安全常识。(责任单位:治安科、刑警支队)

二十三、向驻场各单位公布警务督察室电话(024-89392083),对民警不履行承诺,不作为、乱作为的,接受投诉,予以督察。(责任单位:督察室)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旅客服务中心